陳增敬,民建山東省委副主委、民建青島市委主委,山東大(big)學數學學院院長、金融學院院長
世界經濟進入數字經濟時(hour)代。《中共中央關于(At)制定國民經濟和(and)社會發展第十四個(indivual)五年規劃和(and)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标的(of)建議》更是(yes)明确提出(out):建設“數字中國”和(and)“發展數字經濟,推進數字産業化和(and)産業數字化,推動數字經濟和(and)實體經濟深度融合,打造具有國際競争力的(of)數字産業集群”。
當今世界經濟的(of)格局都是(yes)由于(At)第一(one)、二、三次技術革命的(of)發生(born)而形成的(of)。第四次技術革命正在(exist)由自動化到(arrive)智能化轉變,世界各國都希望抓住這(this)次機遇,引領世界經濟,從而獲得經濟運行規則的(of)制定權,貿易交易的(of)定價權和(and)維持經濟秩序的(of)話語權。曆史再次給予中華民族一(one)次機會,如果中國能抓住這(this)次智能化的(of)機遇,必将改變世界經濟的(of)新格局。
如何抓住這(this)次機遇?陳增敬認爲(for),答案就是(yes)數字經濟。數字經濟是(yes)實現智能化強國的(of)新基建,是(yes)壯大(big)新動能的(of)抓手,是(yes)誕生(born)新技術革命原創性理論的(of)源泉,是(yes)我(I)國成爲(for)經濟強國的(of)重要(want)标志。
我(I)國是(yes)全球産業門類最齊全,産業鏈最完整的(of)國家,這(this)是(yes)我(I)國的(of)優勢。
陳增敬認爲(for),我(I)國發展數字經濟,可以(by)在(exist)實現産業數字化的(of)過程中,加快實現數字的(of)産業化。通過産業鏈上下遊數據的(of)打通,實現從消費端到(arrive)供應端,到(arrive)原材料的(of)信息共享,從而實現定制化、柔性化、精準化生(born)産。通過大(big)數據、區塊鏈等技術的(of)應用(use),增強産業鏈中數據的(of)可信性。供應鏈上的(of)産品價格,體現的(of)是(yes)供應鏈勞動價值的(of)合作(do),材料費作(do)爲(for)一(one)種交易保障,起了(Got it)勞動價值傳遞的(of)作(do)用(use),在(exist)互聯網時(hour)代,信用(use)可以(by)作(do)爲(for)交易憑證,通過金融工具,消滅材料費,有效的(of)釋放企業的(of)流動資金壓力,減少流通貨币的(of)數量,對我(I)國的(of)貨币信用(use)和(and)貨币發展都有革命性的(of)進步。
要(want)實現數據的(of)打通,很重要(want)的(of)一(one)點是(yes)實現數據标準化:一(one)方面可以(by)依托産業鏈内的(of)龍頭企業,尤其是(yes)大(big)型國有企業制定标準;一(one)方面可以(by)将同一(one)産業鏈中主要(want)企業數據标準上升爲(for)行業标準、地(land)方标準、國家标準。
數據打通後的(of)關鍵是(yes)數據之間的(of)關系建立,這(this)中間最核心的(of)是(yes)算法。現在(exist)的(of)核心算法沒有掌握在(exist)我(I)們(them)手裏。應充分發揮國家應用(use)數學中心的(of)作(do)用(use),建立“算法庫”。
“在(exist)發展數字經濟的(of)過程中,應統籌發展與安全。”陳增敬建議,數字經濟時(hour)代最主要(want)的(of)特征之一(one)是(yes)數據成爲(for)新的(of)生(born)産要(want)素、資源、資産、主權。數據關乎國家安全,尤其是(yes)數字經濟時(hour)代來(Come)臨。一(one)是(yes)要(want)防範數據外流。加快制定數據法律,明确所有權、使用(use)權、管理權、存儲權、交易權、定價權、監管權等内容,包括生(born)物數據、經濟數據等。二是(yes)要(want)防範數據壟斷。尤其是(yes)大(big)型平台公司擁有更多的(of)數據資源,從而形成事實上的(of)壟斷優勢,在(exist)平台公司搜集數據時(hour)應遵循授權和(and)最小必要(want)原則。三是(yes)數據安全體系的(of)建立。數據從采集(感知AIOT、邊緣計算、搜索軟件)、傳輸(5G、寬帶)、存儲(數據庫、存儲芯片、)、計算(芯片、服務器、算法)、可視化等各環節的(of)權限和(and)加解密,應加強我(I)國密碼算法基礎研究。
陳增敬建議,政府數據擁有最大(big)質量的(of)數據資源,政府享有數據的(of)所有權,各級政府不(No)得出(out)售數據所有權,僅可進行數據使用(use)權交易。對可公開的(of)數據和(and)不(No)可公開的(of)數據做明确劃分,分别處理。
可建立政府數據的(of)數據中台,對外有償提供經過加工的(of)數據結果。在(exist)發放數據前應對數據進行數據清洗,在(exist)保護隐私的(of)基礎上對數據進行篩選,删除不(No)完整數據、假數據,保證數據的(of)質量。
數據交易應均在(exist)由政府管控的(of)數據交易平台内進行。由政府根據數據敏感程度來(Come)制定基準價格,具體價格浮動參考指标有數據種類、時(hour)間跨度、數據深度、數據覆蓋面、數據實時(hour)性等系列指标。
數據交易方式可分爲(for)申請使用(use)和(and)市場競購兩種方法。建立健全數據交易全過程的(of)監管機制。政府享有數據的(of)所有權,買方隻具有使用(use)權。若買方洩漏相關數據内容,政府有權問責相關責任人(people),并使其承擔相應的(of)法律責任。(孫琳)